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的第100條「內亂罪」,在1935年最初制定時的條文是這樣的:意圖破壞國體、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、顛覆政府,而著手實行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首謀者,處無期徒刑。預備犯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而在1946 年6 月,《懲治叛亂條例》完成立法,其中的第二條第一款(「二條一」)加重內亂罪之處罰,其刑度為唯一死刑。
因此,只要民眾有「意圖」破壞國體、變更國憲,就會被判處死刑,然而「意圖」的解釋範圍十分廣泛,未使用武力的倡議、學術研究、甚至只是閱讀書籍,都可能獲陷入罪。
這是在1987年解嚴之後,持續實施的條文,「二條一」與刑法100條讓解嚴並不完全,威權統治仍然可以懲罰民眾的言論與思想。
1987年7月15日,僅僅在宣佈解嚴不到3個月,政府又以叛亂罪名,收押蔡有全與許曹德,兩人主張應在「台灣政治受難者聯誼總會」的章程中,加入「台灣應該獨立」的文字。
1988年1月16日,高等法院宣判兩人分別處有期徒刑10年與11年。
1987年7月15日
蔡有全、許曹德因為主張「台灣應該獨立」六個字,被國民黨以叛亂罪起訴。而後,蔡有全的妻子周慧 瑛(前排左者),與許曹德的妻子徐秀蘭(前排右者),參與示威遊行,要求「還我丈夫. 還我親人」。
攝影/邱萬興
1988 年12 月10 日,鄭南榕於第254 期的《自由時代》雜誌,刊登旅日學者許世楷博士的《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》,當時的國安局便指示法務部,要研究鄭南榕「是否叛亂」。1989 年1 月21 日,鄭南榕遭到國民黨政府的起訴,而收到高等法院檢察處(現高等法院檢察署。)所簽發的「鄭南榕涉嫌叛亂」之法院傳票。
鄭南榕在收到傳票後,堅決地表示「絕不出庭」。他說:「言論自由是一種最基本的自由,本人刊登〈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〉,只是秉持追求新聞自由、言論自由的理念而已。在民主國家中,『叛亂』的定義非常嚴格。高檢處以『涉嫌叛亂』傳訊我,不僅是對我極大的迫害,也顯示公權力的濫用。所以,我秉持一貫追求言論自由的精神,一定要行使我的抵抗權,抗爭到底。我要讓台灣人民知道,那是國民黨濫用公權力迫害政治異議份子,人民有權抵抗!」
鄭南榕堅持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,斷然拒絕國民黨傳訊拘提,1989 年4 月7 日警方強行拘提,鄭南榕緊鎖辦公室內,引火自焚,整個台灣為之震驚。鄭南榕自焚抗爭之後,台灣獨立運動有如滾雪球般愈滾愈大。1990 年4 月,民進黨立委陳水扁領銜民進黨立院黨團,連署提案要求廢除《懲治叛亂條例》與「刑法100條」,此案提出後即遭凍結。這是立法院有史以來第一件提出廢除這兩個法條的正式提案。
1989 年5 月19 日鄭南榕出殯當天,上萬民眾走上街頭,從士林走向總統府。
攝影/邱萬興